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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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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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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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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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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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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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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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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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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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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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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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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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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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葉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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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用印章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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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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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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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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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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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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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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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用印章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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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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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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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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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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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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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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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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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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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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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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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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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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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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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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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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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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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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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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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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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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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用印章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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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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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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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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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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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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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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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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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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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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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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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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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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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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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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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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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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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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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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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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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繼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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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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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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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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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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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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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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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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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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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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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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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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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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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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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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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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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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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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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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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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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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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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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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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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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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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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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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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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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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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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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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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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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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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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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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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聖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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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總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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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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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96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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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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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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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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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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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大同鄉南山村投票日廣播民眾拒領公投票,支持2號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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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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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0條第2款、96條第4項事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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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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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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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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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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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於投票日午安鄉親您好節目受訪為候選人助選 (桃園鄉親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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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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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0條第2款、9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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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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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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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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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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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駕駛宣傳車從事助選活動(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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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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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0條第2款、96條第4項與助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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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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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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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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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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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駕駛宣傳車從事助選活動(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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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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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0條第2款、96條第4項與助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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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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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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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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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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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外國人貝蒂.威廉斯(3月7日)2004年婦女節大會暨陳呂造勢晚會為候選人站臺亮相造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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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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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0條第4款、第63條第2款、9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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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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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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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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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榮華傳播事業公司及其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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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3月20日)前10日(3月10)上午8時選舉誰最大引述呂扁總部、連宋國發會行動及報紙民調資料並加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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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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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2第2項、96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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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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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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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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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視公司及其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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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3月20日)前10日(3月10)凌晨零點2分播出國民黨、民進黨所公布之民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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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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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2第2項、96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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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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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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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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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全民電視公司及其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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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引述上任總統得票率,並播放電視廣告為總統祈福、為臺灣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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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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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0條第2款、9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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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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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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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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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節目部分:東森新聞S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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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1、2、3、4及10日播送候選人及政黨之選舉活動新聞,時間懸殊未為公正、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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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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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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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行政院新聞局依廣電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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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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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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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電視台於93年12月1、2日;民視新聞台於93年12月5日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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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送候選人及政黨之選舉活動新聞,時間懸殊未為公正、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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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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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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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行政院新聞局依廣電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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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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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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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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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8、9日播送候選人及政黨之選舉活動新聞,時間懸殊未為公正、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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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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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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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行政院新聞局依廣電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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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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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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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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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2、5、7、9及10日播送候選人及政黨之選舉活動新聞,時間懸殊未為公正、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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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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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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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行政院新聞局依廣電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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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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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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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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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5日播送候選人及政黨之選舉活動新聞,時間懸殊未為公正、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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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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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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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行政院新聞局依廣電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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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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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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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性或政論性節目部分:東森新聞S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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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1、2、6至9日「台灣高峰會」節目;及1、9日「芋仔碰蕃薯」節目雖部分節目內容偶爾出現候選人號次等影像,依其節目型態及目前通常一般人經驗,客觀上尚不足以認為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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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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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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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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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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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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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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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1、2、6、8至10日「謝志偉嗆聲」節目雖部分節目內容偶爾出現候選人號次等影像,依其節目型態及目前通常一般人經驗,客觀上尚不足以認為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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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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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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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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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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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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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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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1、7日「台灣?動」節目雖部分節目內容偶爾出現候選人號次等影像,依其節目型態及目前通常一般人經驗,客觀上尚不足以認為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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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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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0條之1第2項
|
不予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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