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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法規_法律資料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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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說明 : 法規性質;法規名稱;法規網址;法規類別;最新異動日期;生效日期;生效內容;廢止註記;是否英譯註記;英文法規名稱;附件;沿革內容;前言;法規內容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0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0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0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0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0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0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0
第 8 條 0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0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0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0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0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0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0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0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0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0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0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0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0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0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0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0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0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0
第 26 條 0
第 27 條 0
第 28 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0
第 29 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0
第 30 條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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