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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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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之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落實本部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特設內政部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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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督導公共工程業務之次長或主任秘書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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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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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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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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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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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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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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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審議會職掌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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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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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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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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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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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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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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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審議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本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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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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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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