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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稅率
土地稅法78年修法迄今之地價稅稅率


欄位說明 : 項次;課徵標的(78.11.1~);稅率;依據;備註

項次 課徵標的(78.11.1~) 稅率 依據 備註
(一) 私有土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0.01 土地稅法第16條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0.015 土地稅法第16條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0.025 土地稅法第16條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0.035 土地稅法第16條
4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0.045 土地稅法第16條
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0.055 土地稅法第16條
(二) 自用住宅用地 0.002 土地稅法第17條
(三)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0.002 土地稅法第17條
(四)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用地、動物園用地、體育場所用地、寺廟用地、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0.01 土地稅法第18條
(五)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0.006 土地稅法第19條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
(六) 公有土地 0.01 土地稅法第20條 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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