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q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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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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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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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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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red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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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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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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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不堪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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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堪行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內無法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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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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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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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不堪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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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經就醫尚未治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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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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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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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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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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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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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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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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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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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員結婚登記或宴客日期訂於召集期間或解召後十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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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預約單或喜帖或里(村)長證喜帖或里(村)長證明書,並應於結婚之次日起三十內檢結婚之次日起三十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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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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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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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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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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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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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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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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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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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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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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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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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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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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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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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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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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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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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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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子女或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患重傷病,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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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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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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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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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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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但無修業年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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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須出具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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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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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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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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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開會期中之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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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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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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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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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赴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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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召集前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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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代辦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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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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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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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赴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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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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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及公告召集日程前已排定出國(境)行程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機票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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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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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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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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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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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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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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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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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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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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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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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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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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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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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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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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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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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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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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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留置或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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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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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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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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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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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途中,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報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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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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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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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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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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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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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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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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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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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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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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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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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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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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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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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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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及協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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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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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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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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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者,可免除本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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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及在營(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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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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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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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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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配偶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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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及協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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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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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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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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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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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及在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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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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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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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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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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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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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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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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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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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二個以上未滿七歲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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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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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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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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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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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哺乳未滿四歲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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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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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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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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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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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未滿二歲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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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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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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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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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如未參加是項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就業機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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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開立之施訓單位證明文件。私人機構訓練或講習,須檢具其訓練或講習計畫、課程實施表、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後十四日內,檢具結(完)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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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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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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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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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證或核准考試資格相關文件及國民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七日內,檢具到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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