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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投保單位申報外國籍勞工加保時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欄位說明 : 類別;證明文件;備註

1 海外補充勞工(外籍移工) 1.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入境簽證函或遞補函影本。2.載明外國人資料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或聘僱外國人名冊或外國人名冊簡表影本。 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 承接續聘外籍移工 1.勞動部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2.載明外國人資料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或聘僱外國人名冊或外國人名冊簡表影本。
3 外國專業人員: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2.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3.學校外籍教師4.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6.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影本。
4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5 外國研習生、實習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研習、實習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 外國技術生、建教生 1.加保表備註「技術生」、「建教生」字樣。2.(1)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不需申請工作許可。(2)外籍學生(大陸地區人民):需檢附長期居留證影本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7 經許可來臺打工度假之外籍人士 已註記「WH(打工度假)」或「YM(青年交流)」字樣之簽證或居留證影本。
8 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需在加保表敘明身分並檢附1.中華民國護照影本2.國內設籍資料影本。
9 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10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不論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內設籍,均不需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但必須於加保表敘明身分。
11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 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如未辦理戶籍結婚登記,可檢附與我國國人結婚及該國人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12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13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註:大陸配偶適用就業保險法,其餘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大陸配偶應檢附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非大陸配偶)應檢附長期居留證影本。
14 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
15 香港、澳門地區中國人(國人之配偶除外)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16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1.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代訓函影本。2.代訓外國籍員工名冊影本。
17 外國籍船員 交通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18 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19 科學工業園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20 外籍家庭幫傭 1.勞動部核准聘僱許可函影本。2.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加保時應以雇主本人為投保單位,以新投保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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