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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式支出報告
雲林縣房屋稅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4年度

項次 項目 依據法律 條款 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 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 稅式支出金額-114年度
1 公有房屋-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1款 40153 40575 41000
2 公有房屋-供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2款 2649 2616 2583
3 公有房屋-供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3款 7125 7029 6933
4 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4款 88377 89400 90434
5 公有房屋-供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5款 727 716 705
6 公有房屋-供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6款 385 381 377
7 公有房屋-供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7款 2668 1200 1200
8 公有房屋-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8款 18 18 18
9 公有房屋-供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9款 - - -
10 公有房屋-供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10款 1863 1835 1807
11 私有房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自有房屋,供其校舍或辦公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1款 17691 18630 19618
12 私有房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自有房屋,直接供其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2款 13734 13574 13414
13 私有房屋-供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3款 18849 19269 19698
14 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4款 4637 5134 5684
15 私有房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其辦公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5款 5828 5758 5688
16 私有房屋-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6款 132674 137927 143387
17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7款 891 963 1040
18 私有房屋-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8款 1 1 1
19 私有房屋-住家房屋現值在規定金額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9款 51171 52454 53769
20 私有房屋-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10款 2795 2957 3128
21 私有房屋-經許可設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11款 - - -
22 私有房屋-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1款 2 2 2
23 私有房屋-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2款 86063 93591 101777
24 私有房屋-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3款 304 300 296
25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4款 38 37 36
26 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1條第2項訂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規定,新建房屋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徵50%。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1條第2項 - - -
27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9條 - - -
28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政法 第9條 694 676 658
29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第1年至第5年逐年分別免徵及減徵80%、60%、40%、20%,第6年起不予減免。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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