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欄位說明 : article(條文);content(法規內容)

date articleno articlecontent
20110309 1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新北市(以下稱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申報收視費用(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適用之),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3 本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建議事項。
4
5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6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委員擔任,負責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7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不得代行職權。
8 本會審議原則另訂之。
9 本會開會期間安排申請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但於表決前退席。
10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機關首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11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給相關費用。
12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局編列預算支應。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