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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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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31日修正說明檔案


欄位說明 : Service_Type(服務類型);File_Outward(外觀型式);Duplication_Way(複製或交付方式);Duplication_Form(複製格式);Rate_Scale(收費標準_依原檔案外觀型式為計價單位_以新臺幣計價);Note(備註)

Service_Type File_Outward Duplication_Way Duplication_Form Rate_Scale Note
檔案複製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尺寸以下 每頁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A3尺寸 每頁三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 紙張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 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紙張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二十五元 1.適用依申請需 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照片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尺寸以下 每頁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 照片 影印機黑白複印 A3尺寸 每頁三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 照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每幅十五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照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每幅三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大圖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五十元
檔案複製 大圖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七十元
檔案複製 微縮片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尺寸以下 每幅五元
檔案複製 微縮片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A3尺寸 每幅七元
檔案複製 微縮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二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微縮片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四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一小時內每卷二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一小時內每卷二百元 二小時內每卷四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一小時內每卷二百元 三小時內每卷五百五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一小時內每卷三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二小時內每卷五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三小時內每卷七百五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每卷加收二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尺寸以下 每頁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A3尺寸 每頁三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換算成A4幅數,每幅六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一小時內一百五十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二小時內二百五十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三小時內三百七十五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一百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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