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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8年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編號;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

1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28條但書 4371602
1 平均地權條例 第35條但書
1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2款
2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1 -
2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11款
3 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34條 482450
3 平均地權條例 第41條
4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申請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 第35條 85711
4 平均地權條例 第44條
5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4項 2153774
5 平均地權條例 第42條第4項
5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7款
6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 土地稅法 第39條之1 -
6 平均地權條例 第42條之1
6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6款
7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2年內於新市鎮主管機關劃定地區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額。(自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4條 -
8 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4款 -
9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5款 -
1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6款 -
11 更新地區內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7款 -
12 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108/1/3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8款 -
13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第1項第4款 -
14 合併前農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第1項第4款 -
15 被合併或讓與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第1項第5款 -
16 合併前區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第1項第4款 -
17 中小企業符合特定原因,遷廠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者,其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
18 經濟部及財政部等部會依本法第12條之1第2項訂定「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減免土地增值稅。 自來水法 第12條之1 -
19 內政部及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2條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第2條減徵土地增值稅。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32條 -
19 **以下屬稅負遞延項目,非免稅**
20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2 7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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