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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11年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表示。2.111年為估計數。3.稅式支出項目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通過,給予減免之租稅優惠。4.本縣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1%。


欄位說明 : 編號;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1年度-千元

1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28條但書 1390394
1 平均地權條例 第35條但書
1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2款
2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1 520
2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11款
3 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34條 399857
3 平均地權條例 第41條
4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申請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 第35條 69397
4 平均地權條例 第44條
5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4項 87251
5 平均地權條例 第42條第4項
5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7款
6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 土地稅法 第39條之1 225775
6 **以下屬稅負遞延項目,非免稅**
7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2 581010
7 平均地權條例 第35條之2
8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2項 930836
8 平均地權條例 第42條第2項
8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4款
9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39條之2 1862153
9 平均地權條例 第45條
9 農業發展條例 第37條
10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 第38條之1 336568
11 水利法 第97條之1 339
12 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以股份為支付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企業併購法 第39條第1項第5款 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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