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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12年度娛樂稅稅式支出
娛樂稅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編號;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娛樂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款 -
2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 娛樂稅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 -
3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娛樂稅法 第4條第1項第3款 1
4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31條、第2條、第8條 270
5 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訂有於公立藝文單位(場所)演出,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規定者,得依各該縣市之規定減半課徵娛樂稅。 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2條第2項 3
6 經文化部認可減半課徵娛樂稅之文化藝術活動,如亦符合各該縣市所訂於公立藝文單位(場所)演出,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規定者,娛樂稅再減半課徵。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31條、第2條、第8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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