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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績優工友表揚要點
為激勵機關內工級人員士氣,訂定選拔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績優工友之相關評選規則、標準及獎項等內容


欄位說明 : 行政規則;訂定機關;訂定年度;修訂日期;內容

行政規則 訂定機關 訂定年度 修訂日期 內容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績優工友表揚要點 法務部 100 1070525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及所屬機關工友優良工作表現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特依行政院訂頒「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部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工友(含技工、駕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七、本部表揚績優工友,每年以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前項公假應於當選一年內請畢,不得保留。
八、獲選之績優工友於適當場合中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九、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辦理機關應註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各機關績優工友之遴選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績優工友選拔及獎勵所需經費,由本部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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