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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宿舍管理要點
法務部宿舍管理要點內容


欄位說明 : 行政規則;訂定機關;訂定年度;修訂日期;內容

行政規則 訂定機關 訂定年度 修訂日期 內容
法務部宿舍管理要點 法務部 92 1060616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部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部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秘書處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處、會計處會同辦理。
六、本部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一)送秘書處審核轉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如附件二)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秘書處辦理點交手續。
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六、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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