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部所屬各事業(以下簡稱部屬事業)科學與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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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屬事業科學與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各事業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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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部屬事業科學與技術類委託研究報告除有特別說明外,以 A4 直式橫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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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部屬事業科學與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執 行計畫產生收入及權益之歸屬,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及決標後所立委託契約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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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進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究成果之公開及運用,依所立委託契 約為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料之登錄,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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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部屬事業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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