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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4年度使用執照摘要
當年度1月1日至前一個月月底使用執照摘要


欄位說明 : 執照年度;執照號碼;發照日期;原核發執照;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使用分區;幢數;棟數;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戶數;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面積;地上避難面積;地下避難面積;建物高度;工程金額;竣工日期;開工日期;地址;地段號;樓層;說明;停車空間說明;法令;備註說明;變更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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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0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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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0
起造人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新臺幣693368元,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都發局 申請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0
起造人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並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6541659元,於 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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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並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 金新臺幣6541659元。於使用執照 2 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 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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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新臺幣1386736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0
本案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依「臺北市下水道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基地使用人對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部分,自行負責維護並納入後續產權移轉。 0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0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0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0
本案壹樓原核定室內停車空間面積37.61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0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或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0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 大廈規約。 0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0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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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3年10月24日由諸葛慧、劉逸雲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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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3年3月19日府都設字第1133004459號113年6月27日府都設字第1133000882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1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1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或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 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1
本案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歷史建築。 1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 大廈規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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