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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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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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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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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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能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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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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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屆滿六十五歲者,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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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所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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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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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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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屆滿六十五歲者,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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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所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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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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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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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擔任「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二點所定事業機構負責人及總經理之董事及監察人,派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年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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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所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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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具備帳務查核及財務分析等會計實務經驗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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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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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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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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