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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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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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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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於中央政府組織大綱部分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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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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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有「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之獨立組織法規。規定財政部直隸於國民政府,管理國民政府財務行政,處理政府預算決算及監督所轄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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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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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鹽務總處、稅務總處、緝私衛商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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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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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組織法,規定職掌為管轄各省區稅務、國庫、公債、錢幣、會計、出納暨其他一切財政,並監督所轄各機關及公共團體之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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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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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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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原捲菸煤油稅處,以煤油稅歸海關徵收,乃改稱捲菸統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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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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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常任次長職稱修正為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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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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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原鹽務署改稱鹽政司,會計司改稱會計處,財政部設關務、稅務2署,總務、鹽政、賦稅、公債、國庫、錢幣6司及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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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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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改國庫司為署,改直接稅事務處為直接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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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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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改統計主任為統計長,並增置編譯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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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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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改設國庫、直接稅、關務、稅務、緝私等5署,錢幣、公債、鹽政、專賣事業、地方財政、總務等六司,人事、會計、統計3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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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後(自民國32年至70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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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仍沿前制,組織法並末經立法正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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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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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明定內部設關政、金融、總務等3司,秘書室,人事、會計、統計等3處及法規委員會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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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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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金融司改制為部屬機關金融局,為部屬行政機關,並將金融司保險科改設部內單位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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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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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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