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訂定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廣納民眾建言。


欄位說明 : 項次;條號;條文內容

項次 條號 條文內容
1 一、為廣納各界建言,促進徵納雙方之和諧,提高納稅義務人納稅意願及落實為民服務工作,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申請人對下列各項有所建議或陳訴,得依本要點規定登記約見本局局長、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
3 (一) 對國稅之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4 (二) 對本局各單位之稽徵業務,認有處理偏失或不公者。
5 (三) 對本局各單位承辦人員,認有違法失職者。
6 (四) 其他請求本局或分局、稽徵所處理有關稅務事宜。
7 三、 局長、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在總局由局長主持、分局由分局長主持、稽徵所由所主任主持。
8 四、 約見時間:
9 (一) 定期約見:每月第3週之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2時止(當日如為國定假日提前至第2週同一時間舉行)。
10 (二) 臨時約見:因民眾急迫需要且涉及租稅權益,得由首長臨時會見民眾。
11 五、 約見地點總局在7樓第2會議室,分局、稽徵所在協談室、會議室或其他適當地點(更改地點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12 六、 預約人數: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10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約見1次為原則,已處理結案者不再受理;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2名予以預約登記。
13 七、 受理申請人約見及處理程序如次:
14 (一) 預約方式:以書面(附表1)、口頭、電話、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預約登記均可。如以口頭、電話申請登記時,由服務科或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代填登記申請書。
15 (二) 預約時間:約見前1個月起至約見前1週止,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申請人一併提出建議或陳述事項;並詳記申請人地址、聯絡電話。對於申請人所提建議或陳述事項如非屬本局職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6 (三) 承辦單位:總局為服務科、分局為服務管理課、稽徵所為服務管理股。
17 (四)
18 (五)
19 (六) 局長、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內約見申請人時,得由其另行指定高階人員代理約見;主辦單位應指派課(股)長以上人員參與約見作業,並指派承辦人員辦理談話紀錄(附表3)及有關事宜。
20 (七)
21 八、
22 九、 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定期約見及臨時約見案件之成果,填製處理情形統計表(附表5),送交服務科彙整統計。
23 十、 本局局長、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各款情事,得不予處理。
24 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