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新台幣 218,494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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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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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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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0年10月25日由劉金鐘、邱富興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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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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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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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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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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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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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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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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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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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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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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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50%)計新台幣109,247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費用予以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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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臨山坡地側之排水系統應供公眾使用,並於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挖除重做時,不得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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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流出抑制設施負維護責任並納入後續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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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請基地原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0254-0000、0257-0000等二筆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0254-0000等一筆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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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NT$2,647,849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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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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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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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6年5月19日府都設字第106333004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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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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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0年12月15日由劉逸雲、施雍穆與諸葛慧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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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含B4F層至RF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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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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