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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提供114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稅目;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4年度

1 土地增值稅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8條但書、第35條但書、第20條第2款 478100 659762 420613
2 土地增值稅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8條之1、第20條第11款 0 0 0
3 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 第34條、第41條 317600 435621 370616
4 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申請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 第35條、第44條 6159 6873 8598
5 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9條第4項、第42條第4項、第20條第7款 98588 222624 137360
6 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9條之1、第42條之1、第20條第6款 6814 15043 9874
7 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2年內於新市鎮主管機關劃定地區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額。(自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4條 0 0 0
8 土地增值稅 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4款 0 0 0
9 土地增值稅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5款 0 0 0
10 土地增值稅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6款 0 0 0
11 土地增值稅 更新地區內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7款 0 0 0
12 土地增值稅 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108/1/3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8款 0 0 0
13 土地增值稅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第1項第4款 0 0 0
14 土地增值稅 合併前農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第1項第4款 0 0 0
15 土地增值稅 被合併或讓與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第1項第5款 0 0 0
16 土地增值稅 合併前區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第1項第4款 0 0 0
17 土地增值稅 中小企業符合特定原因,遷廠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者,其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0 0 0
18 土地增值稅 經濟部及財政部等部會依本法第12條之1第2項訂定「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減免土地增值稅。 自來水法 第12條之1 0 0 0
19 土地增值稅 內政部及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2條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第2條減徵土地增值稅。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32條 0 0 0
20 土地增值稅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返還土地時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12條第2項 0 0 0
21 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 第28條之2、第35條之2 472656 570879 557749
22 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9條第2項、第42條第2項、第20條第4款 335702 323931 328404
23 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3項 8766 4622 5214
24 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耕地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 第39條之2、第45條、第37條 2267091 2307576 2433730
25 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 第38條之1 7611 1130 6440
26 土地增值稅 依法調整或變更建築師公會組織而移轉不動產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建築師法 第31條之1第2項第4款 0 0 0
27 土地增值稅 依法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不動產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技師法 第28條第3項第4款 0 0 0
28 土地增值稅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水利法 第97條之1 1709 0 570
29 土地增值稅 長照有關機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107/1/31起,5年內設立登記者適用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9條 0 0 0
30 土地增值稅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私立學校法 第68條第3項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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