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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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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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GMP動物用藥廠名冊 |
桃園市通過GMP動物用藥廠資料,動物用藥廠。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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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休閒畜牧場 |
桃園市休閒畜牧場包括地址、負責人、聯絡電話、經營種類、牧場面積。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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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休閒農場 |
提供休閒農場資料相關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供民眾了解資訊來源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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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各級農會通訊資料 |
桃園市各級農會名稱、電話、地址以提供民眾諮詢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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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各級農會通訊資料 |
桃園市各級農會名稱、電話、地址以提供民眾諮詢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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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合法農場 |
桃園市政府登記立案領有農場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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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受保護樹木資料 |
老樹是地方的珍寶,是活的文化古蹟,在人們心中思慕情懷,感動人心的是異鄉遊子對家鄉的思念之情,它是憶起童年的美好記憶,並且是居民的信仰中心,庇佑子孫成長;在生態上,它是巨細而微的完整生態系,是都市生物的跳島與棲息地;在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保留了最完整古老的基因,增加了物種基因的多樣性,同時,它也紀錄了長久歲月以來的環境變遷與氣候變化,是歷史的活見證。從各種角度來省視老樹的價值與其對人類的貢獻,都有其不可抹滅的歷史地位!保護老樹的工作,是我們刻不容緩的責任。透過「尋訪桃花源老樹」一書的出版,除了再次喚醒人們對老樹保護的重視,同時,也藉著這次全桃園市老樹的普查與紀錄,了解老樹的生長情形與健康狀況,並且,發掘更多值得保護的老樹,加以登錄列冊保護,使其成為桃園市內珍貴的資產,對環境保護與觀光產業做出更大貢獻,更是保護老樹的起點,期望能喚起全民意識,人人都能成為老樹巡護志工,共同參與老樹保護的神聖工作。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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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度農產面積及產量資料 |
提供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度農產面積及產量資料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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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產銷履歷清冊 |
桃園市產銷履歷調查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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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特定寵物業名冊 |
桃園市合法犬貓販賣及繁殖處所名單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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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 |
桃園市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位於桃園市楊梅區高榮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保護區內的台北赤蛙與臺灣其他地區的台北赤蛙基因不同,具生態演化意義,區域內還有長腳赤蛙、虎皮蛙等蛙類及多種爬蟲類生物。至2012年,保護區內的赤蛙數目從2005年左右的每晚百隻以上,降至每晚十六隻左右。保護區目前不開放,待赤蛙數量穩定後,將再結合周遭環境作進一步規劃。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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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動保園區入園公告 |
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犬貓入園公告,收容本市民眾陳情通報本處所屬動物管制人員捕捉、市民棄養、拾獲或退回之犬貓,歡迎民眾踴躍至本園區認養。如果在公告中發現疑似您家中遺失犬貓,或是想要認領養之犬貓,請記下公告日期及照片編號,撥打電話:03-4861760或03-4861733告知園區工作人員,以便安排領回或預約領養事宜。本園區收容犬貓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7日未領回者,本處得開放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3-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棄養動物及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若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動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備註: 民眾至收容所領養之動物,若不擬飼養,自領養日起一個月內退回不在此限;若領養超過一個月退回動物,將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請參閱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官方網站:http://www.tycg.gov.tw/animal/home.jsp?id=82&parentpath=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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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動保園區入園公告 |
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犬貓入園公告,收容本市民眾陳情通報本處所屬動物管制人員捕捉、市民棄養、拾獲或退回之犬貓,歡迎民眾踴躍至本園區認養。如果在公告中發現疑似您家中遺失犬貓,或是想要認領養之犬貓,請記下公告日期及照片編號,撥打電話:03-4861760或03-4861733告知園區工作人員,以便安排領回或預約領養事宜。本園區收容犬貓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7日未領回者,本處得開放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3-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棄養動物及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若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動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備註: 民眾至收容所領養之動物,若不擬飼養,自領養日起一個月內退回不在此限;若領養超過一個月退回動物,將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請參閱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官方網站:http://www.tycg.gov.tw/animal/home.jsp?id=82&parentpath=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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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動保園區入園公告 |
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犬貓入園公告,收容本市民眾陳情通報本處所屬動物管制人員捕捉、市民棄養、拾獲或退回之犬貓,歡迎民眾踴躍至本園區認養。如果在公告中發現疑似您家中遺失犬貓,或是想要認領養之犬貓,請記下公告日期及照片編號,撥打電話:03-4861760或03-4861733告知園區工作人員,以便安排領回或預約領養事宜。本園區收容犬貓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7日未領回者,本處得開放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3-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棄養動物及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若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動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備註: 民眾至收容所領養之動物,若不擬飼養,自領養日起一個月內退回不在此限;若領養超過一個月退回動物,將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請參閱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官方網站:http://www.tycg.gov.tw/animal/home.jsp?id=82&parentpath=0,37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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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農村再生社區 |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農村再生法規: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一、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2.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3.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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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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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漁會通訊資料 |
桃園市桃園區漁會、桃園市中壢區漁會聯絡電話及傳真。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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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 |
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
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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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名冊 |
桃園市政府核准獸醫診療機構登記資料,包括負責人姓名、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料。由於名冊資料需核准登記後使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