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冊
提供高雄市轄內依記帳士法規定取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執業資格且登錄地址亦位於高雄市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供營業人或民眾查詢使用。
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冊
欄位 : 序號、登錄字號、執業者姓名、事務所名稱、執業地址、執行業務區域、加入公會名稱、停業日期、114年度具執業資格註記、備註
| 序號 |
711 |
| 登錄字號 |
南區國稅登字第98S0075號 |
| 執業者姓名 |
陳麗雪 |
| 事務所名稱 |
正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
| 執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協德街23號 |
| 執行業務區域 |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
| 加入公會名稱 |
|
| 停業日期 |
20130923 |
| 114年度具執業資格註記 |
N |
| 備註 |
停業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之資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
來源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
欄位 : Seq、縣市別、公告日期、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款、法條敘述、裁罰金額、備註
| Seq |
59 |
| 縣市別 |
台南市 |
| 公告日期 |
1140710 |
| 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雪) |
| 處分日期 |
1140605 |
| 處分字號 |
南市勞安字 第1140781869號 |
| 違反法規條款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049條第0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法條敘述 |
雇主對於傳動帶,未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
| 裁罰金額 |
60000 |
| 備註 |
|
| Seq |
15 |
| 縣市別 |
台南市 |
| 公告日期 |
1140310 |
| 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雪) |
| 處分日期 |
1140221 |
| 處分字號 |
南市勞安字 第1140209896號 |
| 違反法規條款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3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 |
| 法條敘述 |
1.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2.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
| 裁罰金額 |
120000 |
| 備註 |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之資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
來源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事業主公告
欄位 : 縣市別、公告日期、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款、法條敘述、裁罰金額、備註
| 縣市別 |
台南市 |
| 公告日期 |
1131210 |
| 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雪) |
| 處分日期 |
1131120 |
| 處分字號 |
南市勞安字第1132351020號 |
| 違反法規條款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 |
| 法條敘述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
| 裁罰金額 |
60000 |
| 備註 |
|
| 縣市別 |
台南市 |
| 公告日期 |
1131011 |
| 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雪) |
| 處分日期 |
1130920 |
| 處分字號 |
南市勞安字第1132120270號 |
| 違反法規條款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 |
| 法條敘述 |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
| 裁罰金額 |
60000 |
| 備註 |
|
| 縣市別 |
台南市 |
| 公告日期 |
1130410 |
| 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雪) |
| 處分日期 |
1130325 |
| 處分字號 |
南市勞安字第1130238811號 |
| 違反法規條款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 |
| 法條敘述 |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 裁罰金額 |
90000 |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