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復依「頒發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第5條及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來源 :
僑務委員會-公益勸募受理捐贈辦理情形
欄位 : 捐贈者、金額元(新台幣)、金額元-浮點數(美元)、捐贈物資、民國年月、捐贈用途、辦理情形
| 捐贈者 |
何麗蓉 |
| 金額元(新台幣) |
7991 |
| 金額元-浮點數(美元) |
0 |
| 捐贈物資 |
|
| 民國年月 |
10705 |
| 捐贈用途 |
作為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核予成績優良在學僑生 |
| 辦理情形 |
1.捐贈款項送存中央銀行國庫局,將併僑務委員會108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發放。
2.捐贈款項定期公開徵信作業每六個月辦理一次,捐贈者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告於僑務委員會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公益勸募捐贈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