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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8年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編號;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

20 平均地權條例 第35條之2
21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 土地稅法 第39條第2項 636489
21 平均地權條例 第42條第2項
21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第4款
2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39條之2 1703275
22 平均地權條例 第45條
22 農業發展條例 第37條
23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 第38條之1 228287
24 依法調整或變更建築師公會組織而移轉不動產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建築師法 第31條之1第2項第4款 -
25 依法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不動產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技師法 第28條第3項第4款 -
26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水利法 第97條之1 705
27 長照有關機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107/1/31起,5年內設立登記者適用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9條 -
28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私立學校法 第68條第3項 -
29 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私立學校法 第71條第3項及第4項 -
30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或不願、不能參與分配,按各權利人權利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 都市更新條例 第60條第4項 -
31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第1項第5款 -
32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8條第1項第2款 -
33 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以股份為支付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企業併購法 第39條第1項第5款 -
34 過渡銀行依法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要保機構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 存款保險條例 第37條 -
35 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農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第1項第3款 -
36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農、漁會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其所有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第1項第4款 -
37 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第1項第3款 -
38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其土地增值稅得分5年平均繳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
39 單位:新臺幣千元
40 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表示。
41 2.108年及109年為估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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