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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報告
雲林縣土地增值稅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4年度

29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私立學校法 第68條第3項 - - -
30 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私立學校法 第71條第3項及第4項 - - -
31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或不願、不能參與分配,按各權利人權利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 都市更新條例 第60條第4項 - - -
32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第1項第5款 - - -
33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8條第1項第2款 - - -
34 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以股份為支付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企業併購法 第39條第1項第5款 - - -
35 過渡銀行依法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要保機構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 存款保險條例 第37條 - - -
36 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農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第1項第3款 - - -
37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農、漁會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其所有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第1項第4款 - - -
38 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第1項第3款 - - -
39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其土地增值稅得分5年平均繳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 - -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表示。
2.113年及114年為估計數。
3.稅式支出B-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通過,給予減免之租稅優惠。
4.本縣112、113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分別為90.83%、90.82%。(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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