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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提供114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稅目;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4年度

30 土地增值稅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私立學校法 第68條第3項 0 0 0
31 土地增值稅 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私立學校法 第71條第3項及第4項 0 0 0
32 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或不願、不能參與分配,按各權利人權利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 都市更新條例 第60條第4項 0 0 0
33 土地增值稅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第1項第5款 0 0 0
34 土地增值稅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8條第1項第2款 0 0 0
35 土地增值稅 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以股份為支付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企業併購法 第39條第1項第5款 6758 130368 0
36 土地增值稅 過渡銀行依法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要保機構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 存款保險條例 第37條 0 0 0
37 土地增值稅 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農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第1項第3款 0 0 0
38 土地增值稅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農、漁會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其所有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第1項第4款 0 0 0
39 土地增值稅 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第1項第3款 0 0 0
40 土地增值稅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其土地增值稅得分5年平均繳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0 0 0
41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1款 52772 52728 52829
42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2款 9988 11243 13447
43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3款 3867 3818 3711
44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4款 87492 87171 86881
45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5款 1336 1301 1292
46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6款 144 143 126
47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7款 5565 5494 2546
48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8款 101 100 102
49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9款 0 0 0
50 房屋稅 公有房屋-供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4條第10款 740 728 670
51 房屋稅 私有房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自有房屋,供其校舍或辦公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1款 18207 18018 17639
52 房屋稅 私有房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自有房屋,直接供其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2款 21810 21788 24492
53 房屋稅 私有房屋-供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使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3款 22174 22596 23871
54 房屋稅 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4款 728 719 738
55 房屋稅 私有房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其辦公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5款 3242 3191 3206
56 房屋稅 私有房屋-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6款 15348 15327 15995
57 房屋稅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7款 580 487 493
58 房屋稅 私有房屋-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8款 62 61 88
59 房屋稅 私有房屋-住家房屋現值在規定金額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9款 32231 33541 3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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