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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9~113年地價稅稅式支出統計表
新竹縣109~113年地價稅稅式支出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表示。2.108年及109年為估計數。


欄位說明 : 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1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 895 920.004329004329 907.240128068303 762.753607103219 814.011138613861
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得依其受限程度減徵地價稅、田賦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1 890 862.004618937644 867.010452961672 873.04181184669 855.114285714286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依使用分區減徵地價稅或田賦。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2 0 0 0 0 0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得依其受限程度減徵地價稅、田賦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3 49 79 79 67.056338028169 36.8166666666667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限建或禁建之土地,得依其受限程度減徵地價稅、田賦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4 0 0 0 0 0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30%範圍內酌予減徵。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5 0 0 0 0 0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2條 114 121.078260869565 118 122.033898305085 118.008333333333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6條 0 0 0 0 0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2年。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7條 8450 1357.60317460317 3000.42609381159 1269.87561108093 2984.09763170614
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1條第2項訂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4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交通建設興建或營運期間,地價稅之徵免。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1條第2項 49 0 0 0 0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9條 0 0 0 60 60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1條第2項 14 16.0714285714286 15 9 9
商港區域內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場地,免納地價稅。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10‰。 商港法 第8條 0 0 0 0 0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政法 第9條 3879 3646.58958494457 3761 5250.06744604317 16680.4918200409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住宅法 第14條 0 0 0 0 0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地方政府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住宅法 第16條 0 497 497 1108.34776902887 874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住宅法 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0 0 96 173.451327433628 508.054852320675
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1條 0 0 0 0 0
承領之山坡地不能使用部分,減免地價。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2條 0 0 0 0 0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9條 0 0 0 0 0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減免地價稅。 災害防救法 第44條之3第3項及第4項 0 0 0 0 0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8條第1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0條 0 0 0 0 0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於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於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6年至第10年內投資建設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4條 0 0 0 0 0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地價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0 0 0 0 0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地價稅。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5條第2項 0 0 0 0 0
機場公司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機場專用區土地,免納地價稅;民航局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同。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1條第2項 0 0 0 0 0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6條 0 0 0 0 0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古蹟,免徵地價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9條(法規名稱已修正且條文已刪除) 0 0 0 0 0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或田賦。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7條 0 629.107446808511 769 1149.02470741222 617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 國有財產法 第8條 318725 485250.947154825 458073.95510394 366558.909416888 432887.40716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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