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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8~112年房屋稅稅式支出
新竹縣108~112年房屋稅稅式支出(單位:新臺幣千元;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空格表示;108年及109年為估計數。)


欄位說明 : 編號;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1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

30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房屋稅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5條第2項
31 機場公司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免納房屋稅。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1條第3項
32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房屋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6條
33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古蹟,免徵房屋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9條 4 9 19 19
34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0條
35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7條 7 7 7 7
36 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建築改良物稅。 國有財產法 第8條 5 5 4 3
37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免徵房屋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第1項 11 10 9 9
38 更新地區內之建築物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2款
39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3款
40 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第1項第2款
41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第1項第3款
42 災區內之建築物,得減免房屋稅。 災害防救法 第44條之3第3項及第4項
43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住宅法 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153
44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房屋稅。(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發展觀光條例 第49條
45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徵房屋稅。(107/6/27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8條
46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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