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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4年度使用執照摘要
當年度1月1日至前一個月月底使用執照摘要


欄位說明 : 執照年度;執照號碼;發照日期;原核發執照;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使用分區;幢數;棟數;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戶數;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面積;地上避難面積;地下避難面積;建物高度;工程金額;竣工日期;開工日期;地址;地段號;樓層;說明;停車空間說明;法令;備註說明;變更概要

本案併辦室內裝修,包含1層至R1F層_(空間名稱)(內容:天花板)(詳如附表),日後各戶或其它共用部分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4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部停車位,代金新臺幣 11046763元,起造人檢附本市停車管理處函文已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4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4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4
起造人應於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時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內入正式規約內容,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俟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後始得申請撥付公共基金。 4
本案申請基地原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0256-0地號等三筆,併案辦理合併為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0256-0地號等一筆地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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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5
起造人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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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5
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基地使用人對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切結自行維護管理,並俟產權移轉時列入移交。 5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5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7年5月22日北市都設字第10733546500號函及112年11月28日府授都設字第112306916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5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或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 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5
公有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後續請興辦機關逕洽文化局辦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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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3年8月19日由 劉金鐘、施雍穆、黃書猷、呂建國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5
本案併辦室內裝修,包含B3層至R1F層天花板(詳如附表),日後各戶或其它共用部分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5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5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或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 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6
本案由建築師簽證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建築物。 6
本案未裝修部分,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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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6
本案增建電梯併案辦理立面變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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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新臺幣 4,796,171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7
第2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54.6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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