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111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提供111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稅目;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1年度

60 房屋稅 私有房屋-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1款 - 1 1
61 房屋稅 私有房屋-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2款 2456 2427 2394
62 房屋稅 私有房屋-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3款 62 61 60
63 房屋稅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2項第4款 29 28 28
64 房屋稅 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1條第2項訂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規定,新建房屋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徵百分之50。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1條第2項 - - -
65 房屋稅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9條 10718 8661 979
66 房屋稅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政法 第9條 599 592 584
67 房屋稅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第1年至第5年逐年分別免徵及減徵百分之80、60、40、20,第6年起不予減免。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 - -
68 房屋稅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房屋稅。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5條第2項 21 - -
69 房屋稅 機場公司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免納房屋稅。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1條第3項 - - -
70 房屋稅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房屋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6條 126 125 123
71 房屋稅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古蹟,免徵房屋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9條 - - -
72 房屋稅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0條 - - -
73 房屋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7條 742 728 719
74 房屋稅 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建築改良物稅。 國有財產法 第8條 795 950 1040
75 房屋稅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免徵房屋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第1項 57 47 47
76 房屋稅 更新地區內之建築物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2款 - - -
77 房屋稅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3款 - - -
78 房屋稅 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第1項第2款 - 12 34
79 房屋稅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第1項第3款 - - -
80 房屋稅 災區內之建築物,得減免房屋稅。 災害防救法 第44條之3第3項及第4項 - - -
81 房屋稅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住宅法 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 9 15
82 房屋稅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房屋稅。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發展觀光條例 第49條 - - -
83 房屋稅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徵房屋稅。107/6/27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8條 - - -
84 房屋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第2項 75 74 74
85 使用牌照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 第4條 - - -
86 使用牌照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 使用牌照稅法 第5條第2項 3976 5131 6621
87 使用牌照稅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 第7條第1項第1款 - - -
88 使用牌照稅 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 第7條第1項第2款 - - -
89 使用牌照稅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 第7條第1項第3款 5131 5332 5400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