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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提供110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稅目;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

121 地價稅 私有土地-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50。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8款 33817 51654 51654
122 地價稅 私有土地-寺廟、教堂、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9款 19899 17812 18863
123 地價稅 私有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10款 7046 7774 7455
124 地價稅 私有土地-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地價稅或田賦百分之50。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11款 3206 3158 3190
125 地價稅 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地價稅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1項第12款 36 42 194
126 地價稅 私立學校,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第2項 446 252 348
127 地價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條 142131 159784 146827
128 地價稅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依建築改良物層數減徵地價稅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0條 1020 1041 1026
129 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 1073 1061 1100
130 地價稅 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得依其受限程度減徵地價稅、田賦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1 131 170 170
131 地價稅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依使用分區減徵地價稅或田賦。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2 0 0 0
132 地價稅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得依其受限程度減徵地價稅、田賦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3 0 0 0
133 地價稅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限建或禁建之土地,得依其受限程度減徵地價稅、田賦或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4 0 0 0
134 地價稅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30範圍內酌予減徵。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之5 0 0 0
135 地價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2條 0 0 0
136 地價稅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6條 0 0 0
137 地價稅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2年。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7條 16578 20719 18096
138 地價稅 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1條第2項訂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4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交通建設興建或營運期間,地價稅之徵免。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1條第2項 0 0 0
139 地價稅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9條 1952 1952 1952
140 地價稅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1條第2項 143 138 138
141 地價稅 商港區域內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場地,免納地價稅。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10?。 商港法 第8條 0 0 0
142 地價稅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政法 第9條 1528 1528 1528
143 地價稅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住宅法 第14條 0 0 0
144 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地方政府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住宅法 第16條 601 623 682
145 地價稅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住宅法 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0 0 23
146 地價稅 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1條 0 0 0
147 地價稅 承領之山坡地不能使用部分,減免地價。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2條 0 0 0
148 地價稅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9條 0 0 0
149 地價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減免地價稅。 災害防救法 第44條之3第3項及第4項 0 0 0
150 地價稅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8條第1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0條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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