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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提供110年度宜蘭縣稅式支出


欄位說明 : 項次;稅目;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10年度

151 地價稅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於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於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6年至第10年內投資建設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4條 0 0 0
152 地價稅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地價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百分之80,第3年減徵百分之60,第4年減徵百分之40,第5年減徵百分之20,第6年起不予減免。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0 0 0
153 地價稅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地價稅。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5條第2項 64 43 43
154 地價稅 機場公司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機場專用區土地,免納地價稅;民航局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同。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1條第2項 0 0 0
155 地價稅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6條 0 0 0
156 地價稅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古蹟,免徵地價稅。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9條 354 384 384
157 地價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或田賦。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7條 1095 1095 1095
158 地價稅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 國有財產法 第8條 114413 136271 121833
159 地價稅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第1項 895 891 891
160 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地方政府得在百分之50範圍內減徵地價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第2項 2152 2321 2321
161 地價稅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1款 0 0 0
162 地價稅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更新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第1項第2款 0 0 0
163 地價稅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地方政府得免徵地價稅。106/5/10起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適用之,得延長1次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第1項第1款 0 43 188
164 地價稅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重建後地價稅地方政府得減半徵收2年。106/5/10起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適用之,得延長1次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第1項第2款 0 0 0
165 地價稅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 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發展觀光條例 第49條 0 0 0
166 地價稅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徵地價稅。107/6/27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8條 0 0 0
167 印花稅 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6條第1款 12726 13425 13075
168 印花稅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立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6條第2款 1149 1327 1238
169 印花稅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6條第6款 2484 2236 2360
170 印花稅 農民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或農產品第1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團體,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所出具之銀錢收據,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農業發展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6條第7款、第46條、第47條、第11條、第24條 198 177 187
171 印花稅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印花稅法 第6條第12款 913 822 867
172 印花稅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6條第13款 68 61 64
173 印花稅 公益法人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6條第14款 23 21 22
174 印花稅 建造國際航線船舶所訂契約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6條第16款 0 0 0
175 印花稅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收購、合併,或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或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憑證,免徵印花稅。 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39條、第13條、第28條 0 0 0
176 印花稅 農、漁會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因合併或讓與而發生之印花稅免徵。 農業金融法 第37條之2 0 0 0
177 印花稅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產生之印花稅免徵。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0 0 0
178 印花稅 合併後農會於申請對合併前農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免徵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 農會法 第11條之6 0 0 0
179 印花稅 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免徵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 漁會法 第14條之6 0 0 0
180 印花稅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得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免繳納印花稅。 私立學校法 第68條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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