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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Q&A)
就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持有期間認定、申報時程及相關減免規定,製作疑義解答,使民眾充分了解其課稅制度。


欄位說明 : 類別;題號;問題;解答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0 房地合一稅2.0,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1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有損失,應如何認列?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2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3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因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後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者,得否適用損失減除規定?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4 什麼是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5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是否須「連續」於該房屋設戶籍滿6年? 是。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6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僅其已成年的子女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可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7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8 老王105年7月1日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而後於110年7月1日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並繼續設籍自住,小王於111年7月1日出售A房地時,得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39 個人拆除自住的舊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並於自建完成的新屋或自營利事業取得的新屋設籍及居住,如新屋未持有及居住滿6年即予出售,可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0 尤先生、尤太太夫妻兩人分居數年,尤先生112年1月1日出售C房地業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尤太太在115年6月1日出售D房地時,可以再申請適用該優惠嗎?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1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適用稅率為何?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2 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3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有關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20%稅率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有哪些?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如屬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的情形時,均可按20%稅率課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4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5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的條件為何?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6 [先售後購]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住房地,應如何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7 [先購後售]新制下,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應如何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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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0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1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2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3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4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5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6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7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8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59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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